桌球競賽規則
一、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3月31日。
二、比賽地點:台北市內湖區明湖國小桌球室
三、競賽辦法:
(一) 規則: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桌球比賽規則。
(二) 比賽用球:Nittaku 三星比賽用球 黃色。
(三) 比賽用桌:CHANSON CS-7600。
(四) 比賽制度:
1、 團體賽共分5點:男單、男雙、女單、女雙、混雙。
2、 預賽為分組循環賽制,決賽採單淘汰賽制。
3、 各校限報一隊,限各院校牙醫系大學部及牙醫相關研究所的學生。且至少推派出6男4女,共計10人,至多為15人。
4、 男生不能排女單、女雙,女生也不可排男單、男雙,參賽者均不可兼點。
5、 採五戰三勝制,預賽打完五點,得三點的隊伍獲勝。四強賽亦同。
6、 每局11分,共5局,每人輪流發2球。每局先得11分者獲勝。若比數10:10時,每人輪流發1球,比賽至比數相差2分才分勝負。
7、 任一點打至第五局,任一方得分至5分時,雙方需交換場地;雙打賽時發球者繼續發球,接球方換人接球。
8、 每點可暫停一次,每次一分鐘,由場上選手或隊長提出。
9、 團體賽勝負判定:先比勝場數,兩隊互咬則比勝負關係。三隊互咬則先比勝負率(勝點數/負點數),相同再比(勝局數/負局數)。如仍相同,則從5點中抽籤3點進行加賽。
四、比賽規定: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桌球比賽規則。
(一) 參賽隊伍請於比賽開始前10分鐘完成報到手續,請隊長負責提交出賽名單並附上該學期註冊之學生證。比賽開始時歸還學生證。
(二) 比賽遲到超過10分鐘,以棄權論。若一方表示放棄或是被判棄權,則該點由對方獲勝,每局比數為11:0,獲勝局數為3:0。
(三) 若人數不足,棄點必須放棄後面賽點。若恰不足兩人,可直接放棄雙
檢視較大的地圖 打賽點。
(四) 裁判部分請各院校支援擔任,每隊需派出二至三位隨隊裁判,可由未參與比賽的球員擔任。
(五) 請參賽選手務必攜帶該學期註冊之學生證,以便查驗身分。未攜帶學生證的選手不得參賽。如遇資格抗議時,若當場無法提出任何一項證明者,視同資格不符,將取消其比賽資格,且成績不予計算。
(六) 如發現有未報名的選手或非出賽名單上知的選手上場比賽,該隊棄權論,並取消繼續比賽的資格。比賽中一切爭議,必須服從裁判或大會的決定,不得異議。
(七) 大會有權提前或延後比賽時間,請各隊隊長注意大會通知。
(八) 每隊球員應穿著同色、同款式的球衣。但不得穿著和球(黃色)相同顏色的球衣,否則不得上場。
(九)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,場地安排可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整,參賽隊伍不得異議。
(十) 剩餘規則遵行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桌球比賽規則。
(十一) 主辦單位保留有修改比賽部分規定的權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