足球競賽規則
一、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3月31日、4月1日
二、比賽地點 國防醫學院操場
三、比賽用球 conti SC-5-U 大專院校足球聯賽指定用球
四、比賽辦法:
採大循環賽制。每隊勝一場得積分二分,負一場得積分一分,棄權得積分零分,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。排名的優先順序為:(1)積分(2)總進球扣掉總失球(3)總進球數(4)兩隊各派出五名球員PK點球決勝負
五、隊員人數
- 一場比賽由兩隊參加,每隊上場隊員至多7人,其中必須有1人為守門員。如果比賽中任何一隊隊員少於5人(不含5人)或在因隊員被罰出場致使場內隊員少於5人(不含5人)時,隊員不足之球隊為棄權,對方2:0勝。
- 每校限報一隊,最多可報名20人,最少需報名7人,每場比賽可登錄14人,其中7人為上場球員。替補球員次數不限,但一名已經替換出場的球員,整場比賽不可以再進場替換另一名球員。研究生每場比賽最多登錄兩人,場上最多可以同時有一名研究生。
六、隊員裝備
- 運動員上場不得穿鋼釘球鞋,可穿膠釘球鞋。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他運動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,包含任何珠寶飾物。球員須穿著同一樣式,顏色之球衣,球衣上需有背號,球衣上背號須與球員登錄號碼相同,可著防護性副木。
七、比賽時間
- 某隊遲到10分鐘以上按自動棄權處理,本場裁判有權判該隊本場比賽0:2敗。
- 比賽時間為上下半場各30分鐘,中場休息10分鐘,在每場比賽因各種原因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。每半場比賽結束時,如因執行罰點球,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罰完點球為止。若正規賽平手,則直接以PK點球決勝負。
- 互踢球點球程序:
(1) 由比賽結束時場上7名球員中選5名球員輪流踢。踢滿5次前,有一方已明顯超過另一方時,比賽結束,進球多者勝。
(2) 踢完第一輪尚未結定勝負時則繼續進行,場上球員輪流踢球,在踢球次數相同情況下,進球多者勝。
八、任意球、點球、角球、球門球、界外球、越位
(一)任意球
任意球有直接任意球和間接任意球兩種,直接任意球直接入門得分,間接任意球直接入門不算得分,除非球入門前碰對方或本方隊員進門可算得分。
罰球程序:
- 將球放定在犯規地點
- 對方球員距球至少8米
- 球被觸動後即算開始比賽
罰則:
- 球在踢出前對方進入距球9米,裁判員應發球延至符合規定後再開,對進入9米內的對方球員給予警告。
- 球踢出後沒有碰到本方隊員或對方隊員,踢任意球者再次踢球視為重踢,判對方在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。
- 裁判員認定罰球隊員任意拖延比賽時間時可給黃牌,並判對方在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。
- 在本方禁區內踢任意球,球要出罰球區比賽才算開始。在對方罰球區內踢任意球,球應放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上進行。
(二)點球-罰球點球規則同十一人制比賽規則。
(三)界外球
當球整體從地面或空中越過邊線後,應由球出界前最後觸球的對方在球出界處踢界外球恢復比賽。擲界外球規則同十一人制比賽規則直接進門不算得分。
(四)球門球-罰球門球規則同十一人制比賽規則。
(五)角球-罰角球規則同十一人制比賽規則。
(六)越位-越位規則同十一人制比賽規則。
九、替換球員程序
當球在比賽中或在比賽外皆可替換球員。替換規定如下:
˙球員必須由自己球隊替補區離開球場
˙球員亦必須由自己球隊替補區進入球場,但必須先等離場球員完全越過邊線
方可進場
˙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
˙當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時即完成替換,被替補球員失去比賽球員身分。
˙守門員可和場上任何其他球員交換位置。
十、紀律及處罰條例
1.比賽中若發生打架或對裁判、對方球員恐嚇的球員或領隊,按情節嚴重程度給
予處份,嚴重者取消本次賽會比賽資格。球員個別打架立即給予紅牌,雙方
球員打群架則直接結束比賽,比賽成績兩隊皆以零分計算。
- 比賽中若對裁判執法不滿可於賽後及時照會仲裁委員會,切不可作出不理智之行動
- 比賽全程禁止鏟球(守門員例外)
- 領紅牌或同場兩張黃牌的球員需停賽一場。
- 球隊要在比賽前20分鐘到場,球隊隊長在比賽前10分鐘要將學生證及檢錄單交由記錄台核對。
- 賽會有權保留修訂賽例之權利。
- 參加之球隊及領隊負責人隊以上之規定需在賽前承諾一切責任。
十一、其它
- 裁判由國防醫學院牙醫系會同系外裁判負責
其餘規則細節參考國際十一人制足球規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