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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球競賽規則

 

一、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01331日、41

二、比賽地點 國防醫學院操場

三、比賽用球 conti SC-5-U 大專院校足球聯賽指定用球

四、比賽辦法:

採大循環賽制。每隊勝一場得積分二分,負一場得積分一分,棄權得積分零分,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。排名的優先順序為:(1)積分(2)總進球扣掉總失球(3)總進球數(4)兩隊各派出五名球員PK點球決勝負

五、隊員人數

  1. 一場比賽由兩隊參加,每隊上場隊員至多7人,其中必須有1人為守門員。如果比賽中任何一隊隊員少於5(不含5)或在因隊員被罰出場致使場內隊員少於5(不含5)時,隊員不足之球隊為棄權,對方2:0勝。
  2. 每校限報一隊,最多可報名20人,最少需報名7人,每場比賽可登錄14人,其中7人為上場球員。替補球員次數不限,但一名已經替換出場的球員,整場比賽不可以再進場替換另一名球員。研究生每場比賽最多登錄兩人,場上最多可以同時有一名研究生。

六、隊員裝備

  1. 運動員上場不得穿鋼釘球鞋,可穿膠釘球鞋。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他運動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,包含任何珠寶飾物。球員須穿著同一樣式,顏色之球衣,球衣上需有背號,球衣上背號須與球員登錄號碼相同,可著防護性副木

七、比賽時間

  1. 某隊遲到10分鐘以上按自動棄權處理,本場裁判有權判該隊本場比賽0:2敗。
  2. 比賽時間為上下半場各30分鐘,中場休息10分鐘,在每場比賽因各種原因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。每半場比賽結束時,如因執行罰點球,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罰完點球為止。若正規賽平手,則直接以PK點球決勝負。
  3. 互踢球點球程序:

(1)   由比賽結束時場上7名球員中選5名球員輪流踢。踢滿5次前,有一方已明顯超過另一方時,比賽結束,進球多者勝。

(2)   踢完第一輪尚未結定勝負時則繼續進行,場上球員輪流踢球,在踢球次數相同情況下,進球多者勝。

八、任意球、點球、角球、球門球、界外球、越位

()任意球

任意球有直接任意球和間接任意球兩種,直接任意球直接入門得分,間接任意球直接入門不算得分,除非球入門前碰對方或本方隊員進門可算得分。

罰球程序:

  1. 將球放定在犯規地點
  2. 對方球員距球至少8
  3. 球被觸動後即算開始比賽

罰則:

  1. 球在踢出前對方進入距球9米,裁判員應發球延至符合規定後再開,對進入9米內的對方球員給予警告。
  2. 球踢出後沒有碰到本方隊員或對方隊員,踢任意球者再次踢球視為重踢,判對方在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。
  3. 裁判員認定罰球隊員任意拖延比賽時間時可給黃牌,並判對方在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。
  4. 在本方禁區內踢任意球,球要出罰球區比賽才算開始。在對方罰球區內踢任意球,球應放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上進行。

()點球-罰球點球規則同十一人制比賽規則。

()界外球

當球整體從地面或空中越過邊線後,應由球出界前最後觸球的對方在球出界處踢界外球恢復比賽。擲界外球規則同十一人制比賽規則直接進門不算得分。

()球門球-罰球門球規則同十一人制比賽規則。

()角球-罰角球規則同十一人制比賽規則。

()越位-越位規則同十一人制比賽規則。

九、替換球員程序

 當球在比賽中或在比賽外皆可替換球員。替換規定如下:

 ˙球員必須由自己球隊替補區離開球場

 ˙球員亦必須由自己球隊替補區進入球場,但必須先等離場球員完全越過邊線

  方可進場

 ˙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

 ˙當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時即完成替換,被替補球員失去比賽球員身分。

 ˙守門員可和場上任何其他球員交換位置。

十、紀律及處罰條例

1.比賽中若發生打架或對裁判、對方球員恐嚇的球員或領隊,按情節嚴重程度給   

 予處份,嚴重者取消本次賽會比賽資格。球員個別打架立即給予紅牌,雙方

 球員打群架則直接結束比賽,比賽成績兩隊皆以零分計算。

  1. 比賽中若對裁判執法不滿可於賽後及時照會仲裁委員會,切不可作出不理智之行動
  2. 比賽全程禁止鏟球(守門員例外)
  3. 領紅牌或同場兩張黃牌的球員需停賽一場。
  4. 球隊要在比賽前20分鐘到場,球隊隊長在比賽前10分鐘要將學生證及檢錄單交由記錄台核對。
  5. 賽會有權保留修訂賽例之權利。
  6. 參加之球隊及領隊負責人隊以上之規定需在賽前承諾一切責任。

十一、其它

  1. 裁判由國防醫學院牙醫系會同系外裁判負責

其餘規則細節參考國際十一人制足球規則。

 

足球賽程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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